易剑东
世界羽联断然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取消八名消极比赛的羽毛球双打运动员的奥运会参赛资格,因为他们not using one‘s best efforts to win(不仅自己最大努力去争胜)。 这个处罚基于什么?从电视主持人沙桐的口播中得知是运动员准则的第四条第六款。我查遍国际奥委会和世界羽联的官方网站,没有发现有如此明确的条款。按照目前不少媒体的说法,世界羽联此次挥出的道德大棒令人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什么是“不尽最大努力去争胜”,这个界定的依据和标准何在? 在我看来,这是难以评定的事实。世界羽联作出的处罚主要是因为这8名运动员的行为损害了现场观众和媒体观赏真实的比赛的权益,破坏了羽毛球运动的形象,也损害了奥林匹克精神。
一、竞技谋略、运动道德、体育精神在哪里?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赛场比赛区域,一是整个场馆乃至整个奥林匹克区域,三是更加广泛的社会场域。 对于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来说,都必须在这三个层面内行使好自己的角色。 遵守比赛规则是他们踏入赛场的基本使命,他们可以使用竞技谋略(如战术犯规),但必须懂得赛场的规矩,总体上抱着不违反规则的意识参与比赛,说白了就是遵守规矩。 尊重场馆准则是运动员作为表演者(英文中运动员的表演和演员的表演都用performance ),必须体现运动道德,这是体育圈里的规范,总体上以不触犯准则的心态参与比赛,可以称为服从规范。 尊奉社会法则是运动员作为一种社会角色的要求,弘扬体育精神或者奥林匹克精神就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这是社会精神层面的规约,是运动员不背离社会法则的硬性要求,也就是遵守社会规约。 上述三个层次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遵守赛场规则、遵从场馆准则、尊奉社会法则。 8名羽毛球女双选手被处罚并非因为他们违反了比赛规则,而是触犯了场馆准则、背离了社会法则。如果赛场没有观众和媒体,我想判罚也不至于如此重。 我们都知道,很多项目对于消极比赛都有具体的规则。比如拳击、柔道、击剑等一一直接对抗的项目,对于消极比赛都要由裁判判罚失分。如果只是违反比赛规则,就到不了取消比赛资格的程度。
二、八名运动员触犯和违背了什么? 那么8名运动员触犯的准则和背离的法则是什么呢? 网络上可以查询到“国际足联足球运动员行为准则”、网球比赛规则中的“运动员准则”之类的文本。从这些文本就不难看出,8名运动员明显触犯了国际体育组织对于运动员行为准则的多条。 虽然这里引用的是足球和网球比赛的运动员行为准则,但大体适用。 如国际足联足球运动员行为准则的第一条是“为胜利而比赛”,其中句句切中了8名运动员的心魔: 夺取胜利是所有体育比赛的目的。 绝不要为了失败而比赛。如果你不是为了胜利而比赛,那么你就是在欺骗对手,愚弄观众,同时也是在欺骗自己。 面对强大的对手永远不要放弃,面对弱小的对手也不要不尽全力。如果在比赛中未尽全力就是对对手的侮辱。 终场哨声未响,就要全力以赴去争取胜利。 第二条是公平比赛,第三条是遵守比赛规则,第四条是尊重对手、队友、裁判、官员和观众。在总共十条行为准则中,处处体现维护项目的社会形象,规范运动员行为的强烈主张。
三、困惑中的出路何在? 我在这里讲的一通道理很简单,但在现实中,运动员要很好地作到上述3点,其实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困惑。 比如,他们经常要面临以下几种艰难的决定: 第一,在竞技谋略和运动道德之间取舍。 我们的运动员比较讲究运动道德,有时甚至导致竞技谋略的缺失,使灵性取胜、巧妙制胜、智慧求胜的意识和能力丧失。笔者一直以为,我们在1998年长野冬奥会就有实现金牌**的最好机会(当届奥运会我们夺取6银2铜),当时的女子短道速滑一个项目决赛中,我们的两名运动员进入决赛,最后被一位韩国选手在我们两位选手的夹缝中抢先一脚压线夺取金牌。其实我们只要在稍后的选手假装倒地,就能轻松帮助自己队友赢得冠军。而我们或许出于运动道德,或许缺乏竞技谋略,没有这样做。但在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别国就有选手采取这种策略,在各有两名选手进入决赛的情况下,用其稍弱选手先冲撞我们最强的选手,最终帮助其队友战胜我们稍弱选手。一个典型的田忌赛马战术在当代的活用。类似的战术和谋略,在短道速滑中十分普遍,而我们却很少采用。我的推断是:并非中国人不聪明,而是我们受到运动道德的制约,不敢去采用类似战术。 其实,赛场上还有很多故意犯规,钻规则空子的做法。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那些能钻规则空子取胜的运动员,我们不能说他们缺乏道德,反而要赞赏他们的竞技智慧。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际体育组织竭力为比赛制定合理规则,规避运动员的投机心理,通过规则将运动员的竞争导向积极和公正。所以,世界羽联此次赛事规则不合理导致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值得今后认真总结。或许正因为自身规则有问题是运动员消极比赛的重要因素,此次世界羽联的处罚还是有节制的,声明对8名运动员的禁赛仅仅限于本次奥运会。 第二,在运动道德和体育精神之间抉择。 世界上有一个流行的词汇sportsmanship,我们直译为运动员精神,有些人意译为进取精神。我注意到此次处罚8名运动员时官方的用词是她们违背了 sporting spirit。两者的意思应该大体相似。但奥林匹克精神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是有十分明确的界定的,我认为它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等一同构成奥林匹克主义的核心内容,鲜明地体现出国际奥委会干预社会的积极取向。比如2011年7月8日实施的新版《奥林匹克宪章》就在封面上阐明: OLYMPIC IS A PHILOSOPHY OF LIFE, WHICH PLACES SPORT AT THE SERVICE OF HUMANKIND(奥林匹克主义是一种致力于通过体育服务人类的人生哲学)。 在奥林匹克主义的根本原则中,宪章还专门提及了奥林匹克精神(Olympic Spirit),这是整部宪章中唯一提及奥林匹克精神之处。 The practice of sport is a human right. Every individual must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sing sport,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and in the Olympic spirit, which requires mutual understanding with a spirit of friendship, solidarity and fair play. 从这里的表述可以看出,国际奥委会把奥林匹克精神放到了其干预社会的层面来强调,并非专为规范运动员而设定。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来强调人参与体育实践的必须,并且将奥林匹克精神明确界定为友谊、团结、公平竞争精神基础上的相互理解。 然而,现实生活里,包括体育竞技中各种社会功利乃至政治、经济利益的侵袭又时常让体育精神或奥林匹克精神的弘扬遭遇挑战。我们“文革”时期的乒乓球出于政治利益让球,世界范围内职业足球领域的赌球,等等,无一不是体育精神的极大挑战。说得客观一点,本次奥运会8名女羽运动员的表现,只是为了赛场上的胜利这样的纯粹目的消极比赛,其程度比那些受到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直接支配的让球还来得坦荡一些。 我想起了10年前中国女排在世界锦标赛上消极比赛引起巴西队不满导致球队主教练向全国人们写道歉信的情形。对那次风波,我一直认为官方要求球队主教练向全国人们公开道歉的做法有点矫枉过正。毕竟,球队当时派替补队员出场是明显的战术安排,是付出一定努力和拥有足够实力后为取得更好成绩作出的竞技谋略,虽然这里没有似乎没有体现“拼搏精神”,但体育竞赛并不应该承诺一味的拼搏到底和始终拼搏,而应该有节省体力(外电此次引用我国两位消极比赛运动员的说法就是save energy)、选择对手等考量在内。如果将这种一定努力后选择对手的做法一味指责为丧失拼搏精神,那本身就是缺乏竞技谋略和智慧的极端表现。
第三,竞技谋略和体育精神之间的权衡。 写到这里,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冲击1982年世界杯失利的那次。沙特人巧妙地甚至不是残酷地和新西兰男子足球队达成默契,没有让我们直接失去进军世界杯的机会,而是给了我们一个机会来和新西兰面对面决战,自己争取进军世界杯的机会。当时我们很多人谴责人家的做法,后来我们自己试图和中国香港队在比赛中打默契球,结果因为低级的算术能力最终被对手算计。这里的所谓默契球,显然是缺乏体育精神的表现,或许能称得上有一点竞技谋略。在世界体育历史上上,这种战术性退让来选择对手的情形实在太多,沙特人的做法固然违背体育精神,但其实还给我们留有余地。那些场外动作操纵来影响比赛结果的做法,更遭人唾弃。1978年世界杯阿根廷人在小组最后一场比赛4比0战胜对手的比赛,一直被人怀疑有猫腻,至今在足球迷心中是个迷团(在第二轮的阿根廷最后一场对秘鲁的比赛中,由于此前净胜球不够多,阿根廷需在本场比赛中净胜4球以上才能淘汰巴西队,进入决赛。巴西队在数小时之前以3–1击败了波兰,这明显给了阿根廷人机会。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秘鲁队的守门员Ramón Quiroga实际上出生在阿根廷,并且在之前的5场比赛中只丢了6球。而阿根廷在这场比赛之前的比赛中总共才射入6球,结果他们却在秘鲁队身上得到了6–0的惊人成绩,并依靠净胜球优势跻身决赛。然而到目前为止,两队的球员都否认这中间存在着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这种做法亵渎的是体育精神和奥林匹克精神,比如本次被取消参赛资格的8名运动员直接令现场几千名观众发出嘘声,令媒体无法忍受。他们触怒的看似是世界羽联,其实是羽毛球运动的衣食父母。 写到这里,我还有置喙几句。我们有些运动员对于接受媒体采访总不以为然,或者在赛场消极比赛,其实就是没能从根本上了解和理解两点:一是媒介是传播运动员形象乃至利益的最大功臣,1000万左右的赛场总座位是奥运会的现场观众总人数,但媒介把运动会传播给了全球三分之二的受众,没有这些,运动员怎么被人们知晓和追捧,怎么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二是媒介其实奥运会最大的供养者。没有媒介的推动,TOP赞助商的权益如何开发,效益符合最大化,而且电视转播商、新媒介为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经费。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益17.37亿美元,而组织委员会最终赢利才10亿人民币。没有媒介,奥运会根本就无法举办! 具体说来,本次8名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没有站在维护羽毛球运动的社会影响和运动员自身尊严的角度行事,她们出于节省自身体力、选择对手等因素可以有竞技谋略,但不能无视现场观众的权益和媒体的需求,当然更不能在世界羽联不合理的规则下以这种方式来挑战权威。 所以,总体上我认为8名运动员不是罪人,而是趣利避害的常人理性支配的选择,没必要从道德上严厉谴责(60%以上的中国网民理解运动员的做法)。关键是让她们明白:当你站在场上比赛时,你不仅应该遵守比赛规则,还应遵从赛场准则和社会法则。在实施竞技谋略、讲究运动道德、尊重体育精神之下的行为,才是正当的、合理的,因而才是可行的。 最后,我希望中国体育代表团不要对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世界羽联的过重处罚,那样最终也将损害我们自身的利益和形象。这个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虚妄而高尚的道德,正如运动场上不存在单一而机械的拼搏精神一样!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现实中,正如奥林匹克精神倡导的那样:需要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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