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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12年第6期
 
美国版权法对体育名人照片的保护

2012/11/13 16:06:00 浏览次数 2899  

                                    张 诚  孙立海   湖北经济学院 体育


摘要:
体育名人的照片作为一种流行、且容易得到纪念品,深受体育爱好者的喜爱。作为版权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版权法1976年版将照片纳入保护范围,保障了体育名人的权利,同时,版权法也规定了免责条款。体育收藏者应该避免诸如复制照片以及在互联网上的展示照片等潜在法律陷阱,合法的使用体育名人的照片。
关键词:版权法;照片;版权;体育名人


1.前言
    体育产业是一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运动、健身、娱乐、休闲的市场。体育产业中的商品包括体育赛事、体育用品、体育收藏品及纪念品。美国每年在体育产业中消费约2130亿美元,其中体育纪念品市场约30亿美元。
    广义体育纪念品包括任何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纪念品。它不仅包含着纪念价值,也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体育纪念品的流行和其商业价值吸引了一批收藏者,他们追求并展示他们最喜欢的职业运动员、球队的纪念品。收藏者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他们喜爱的纪念品,比如特许经销商、营销员,或与其他收藏者交换。然而,最便宜、最方便的方式就是体育名人照片的收藏。
    在美国,版权法1976年版对照片的版权保护做出规定,照片的所有者拥有其所有权,限制他人使用他们的照片。本文主要讨论美国版权法对体育名人照片的保护问题,收藏者应该避免诸如复制照片以及互联网上展示照片等潜在的法律陷阱,希望对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2.美国版权法的基本思想
    美国版权法最早可以追溯到两百多年前,早在1787年,当时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明确规定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是向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等在内的独创作品的创作者提供的一种保护,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都可得到这一保护。197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国会也在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其结果是形成了一套版权法律制度[1]。
    美国版权法主要是建立在美国联邦法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演化。版权法的基本目的不是奖励创作者的劳动,而是推动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因此,版权法不是保障作者原始创作的权利,而是鼓励其他人自由的通过作品传递、交流信息和思想。换句话说,版权法鼓励文学作品对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它通过使作者获得这种创造性作品的所有权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对于作者来说,版权法的“即时效应”能予以他的创造性劳动公平的回报,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激励艺术的创作。
    尽管美国版权法是通过鼓励创造性的作品来使大众收益,并最终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但是它规定版权所有者没有义务使他的作品被社会所利用。尽管寄希望潜在的经济利益能引起版权所有者的关注,但是版权所有者没有义务把他们的作品供社会使用——无论是在保护期内还是保护期满以后。因此,那些没有公开或未出版的作品比已经出版的作品被给予更多的保护。

3.美国版权法保护与体育名人照片
     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等八类作品。照片被视为绘画作品,作为一种固定的即时图像,归类于版权法102条中作品的八大类之一。只要照片是原创的,它即具有版权。原创意味着作者独立创作作品(不是复制其他人作品),哪怕他只进行了少量的创作。例如,即使它非常类似于其他作品,只要这种相似点不是直接复制的,这个作品就具有原创性。
    版权所有权最初归属于作品的作者。按照惯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当事人,他将自己的思想转移到作品本身。然而,1976年版的版权法明确了一个例外,如果具有版权的作品是因为雇佣关系而创作,即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所制作的作品,那么雇主可能会被考虑作为作品的所有者,也就是说,作品的而创作者可能不是作品的合法所有者。也就是说,除非照片是在雇佣活动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原始照片的所有者最初属于摄影师。例如,当一个体育名人雇佣职业摄影师来为其拍照,使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这些照片就属于雇佣活动中创作的作品,其所有权归属于体育名人。
3.1体育纪念品收藏实践
    体育纪念品收藏者不仅要了解收藏行为有可能会成为一种商业欺诈,也有可能会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照片作为收藏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收藏者仅仅是照片的拥有者,而没有照片的所有权。
根据美国版权法1976年版的109条,体育纪念品收藏者在公开展出体育名人照片时受到限制,如果收藏者期望获得照片的实际版权,他必须符合版权法的204(a)条,“版权所有权的转让,除由于法律的实施而转移外,均应有书面的转移书、函件或备忘录,并应由被转移的权利的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无效。”[2]许可是用来描述版权转让的法律术语,是法律给予的一种授权,许可在某些条件下,通过支付作者费而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作为体育纪念品收藏者来说,必须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否则,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侵权行为。例如,一个体育名人为了促进慈善活动的开展,可以授予特别的许可使用照片。在这个例子中,一个口头的协议就可以满足所有权的授予条件,而不需要特别的许可。但是,如果体育名人要永久转让他的专有权给第三方,就必须遵守204(a)条。
    版权和专有权的转让不需要特别的转移形式,照片的复印件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只有原始照片才受版权保护。虽然在技术上无法保护照片的复印件,然而这些附加在原始照片上的权利却仍然适用。因此,体育纪念品收藏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复制的照片,这将侵犯到附加在原始照片上的专有权。
3.2法定豁免
    部分法定的豁免权限制了体育名人关于照片的专有权,因此也免除了许多体育纪念品收藏者侵犯版权的行为。例如,1976年版权法的第107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准许在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和研究等方面合理使用体育名人的照片。然而,随着法定的豁免权在体育纪念品收藏中运用越来越广泛,根据版权法第109(a)条“首次销售原则”规定和(c)条,允许受限制的公开展示体育名人照片的复印件。
    “首次销售原则”指权利人就其所制造、创作或经其同意所重制之物品,于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即丧失其对该物品之贩卖权与使用权。在“首次销售原则”下,版权所有者一旦出售其作品,就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购买者则拥有了控制权[3]。对于体育纪念品收藏者而言,即可以免费转售依法取得的照片的复制品。为了避免“首销售费原则”的滥用,许多体育名人在个人照片的背面标注类似“只授权给接受者,禁止转售或用于商业展销”的声明,用来规避这一原则。尽管体育名人对于他们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受法律和法定权利的保护,法院坚持版权的所有者无法限制“首次销售费原则”。例如,在Allison诉Vintage 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称Vintage)案件中,Allison与Maxx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允许生产和销售印有其形象的商业卡片。Vintage公司购买了这些商业卡片,同时将卡片附上球队和运动员姓名,并贴上“限量版”、“有价值纪念品”标签进行包装并销售。Vintage公司没有Allison与签订任何许可协议,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使用肖像。这个案件的问题在于Vintage使用Allison的肖像生产新的商品是侵犯了公开权,还是在“首销售费原则”下重新包装或转销合法购买的商品[4]。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认为Allison一旦授权生产商通过制作卡片来销售和传播他们的形象,就没有权利控制这些卡片将来的销售和传播,除非这些卡片被改变了用途。所以Allison在准许生产商利用他们的形象制造卡片后,就终止了对这些卡片所享有的公开权。
    换句话说,1976年版权法的第106(3)条以及公开权赋予了体育名人公开销售他们照片的复制品的专有权。然而,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一旦体育名人最初同意销售照片的复制品,就应适用“首次销售原则”,而不能享有公开权。因此,如果体育纪念品收藏者合法获得了照片的复制品,他们有资格售卖或转让这些照片。即只要售卖“合法获得”的复制品,便终止了照片版权所有者干涉此后销售这些复制品的权利。尽管如此,“首次销售原则”并不许可收藏者重新制造或售卖改变商品性质的照片,因为这些权利仍然属于照片原始所有者的专有权。
    除此以外,1976年版权法的第109(c)条规定,如果体育纪念品收藏者合法获得了照片的复制件,则有权公开地展示体育名人照片复制件。“依据本法合法制成的特定的复制件的所有者,或者经该所有者授权的任何人,无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仍然有权公开展出该复制件,或者直接地,或者以一次放映不超过一个图像的方式向复制件所在地的观众公开展出。”[5]  这里的“展出”是广义的,包括在屏幕上或者是以其他方式放映图像,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途径传播图像。此外,“公开展出”是指在对公众开放的场合,或者是有一定数量的人群聚集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即时这个地方限制消费者数量,但一定是要对公众开放。法院认为,即使是照片销售限制购买者,也必须在公开场合进行。例如,在展销会上对展销会成员进行销售。美国版权法第106(5)条和豁免条款109(c)允许纪念品收藏者在一定条件下展出他们的私人收藏以及公开销售他们收藏的体育名人的照片。然而,随着互联网体育拍卖的流行,收藏者参与其中的数量越来越多,给公开展示和销售体育名人照片带来更多的问题。尽管在美国还没有法院特别明确的指出收藏者在互联网上展示体育名人的照片以及以商业为目的的销售是否合法。在Brown诉McCormick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有线电视中展示具有版权的作品并不在第109(c)条范围内,因为该作品没有在“复制件所在地”展示。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在第109(c)条的豁免条款,收藏者必须控制他们的照片复制件展示在“复制件所在地”。任何超出这个限制,例如,互联网拍卖,世界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欣赏,就被认为超出了在第109(c)条的豁免条款。因此,法院认为,由于世界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欣赏这些照片,版权法禁止收藏者利用互联网展示他们收藏的照片。
3.3照片版权的侵害
    只要是体育纪念品收藏者侵犯了体育名人照片的所有权,就被判定侵害版权。体育名人对版权侵害的救济主要依据照片是否在美国版权局注册。如果没有注册,体育名人只能获得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侵害照片版权造成主要的损失是这一时期内的市场价值。换句话说,如果注册照片版权,他可以索取律师费、诉讼费、法定的损失费,每次侵权的补偿将超过100,000美元。
    另外一些潜在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没收、销毁侵权物品等。在版权法下,如果收藏者故意侵害版权,他将面临起诉和10年以上的监禁。除了版权法规定的处罚外,还有诸如所有物的仿冒、伪造等其他的法规来保护体育纪念品市场。例如,在Arnold Palmer等人诉Gotta持有高尔夫纪念品一案中,Arnold Palme、 Jack Nicklaus 和 Tiger Woods起诉Gotta欺诈,未经授权售卖高尔夫运动员照片和签名。根据Palmer等人的起诉,Gotta从不同渠道获得了3个体育名人的照片和签名,伪造了Plaintiffs的签名,在1997年的高尔夫大师中,60件纪念品被标价从350美元到1500美元进行售卖。在乔治亚州法令中,由于照片拥有许可权,被告以伪造和仿冒注册图案罪予以重判。
4.结论
    随着体育市场化的发展,体育名人的受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其商业价值也不断增加,体育纪念品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而体育名人照片作为一种流行的纪念品不断受到体育爱好者的青睐。尽管体育名人经常为了宣传和球迷纪念品而授权他人使用他们的照片,但是收藏者在使用这些照片时,应该注意他们的许可要求,以免导致侵权的可能。
    为了建立版权侵权,体育名人必须表明版权者的身份和所拥有的权利。专有权是为了所有者和大众的利益而赋予的。所有者获得经济上的奖励,而大众则从作品上受益。体育名人通过版权法控制肖像的使用,并宣传他们的肖像,甚至通过照片获得利益。另一方面,收藏者也能获得有价值的收藏品。然而,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步,体育名人商业权利的滥用逐渐增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下,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私人或公开的网上拍卖体育名人照片逐渐市场化,而这种展示的方式是版权法所禁止的。大部分体育名人已经采取明确告示其商业权利和通过独立的中介机构监督他们的肖像和产品,来降低非法售卖照片行为的影响,只有小部分人通过法院起诉进行救济。体育名人签名照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促使更多的优秀运动员积极的保护他们的权利。
    和美国相比,由于我国的体育商业化程度不高,体育纪念品市场尚未形成,体育名人照片的出售、展示及拍卖等相关版权问题也未引起社会的关注。然而,随着国内体育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体育名人的商业价值会逐渐凸显,这种价值的保护也将成为体育市场保护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将逐渐完善相关内容,既能保护体育名人的权利,又能满足体育爱好者收藏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黄世席. 数码环境下美国影视版权的保护探讨。现代传播[J],2010(8),75。
[2]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著作权网站. 电子前沿基金会要求最高法院保护“首次销售原则”[EB/LO]http://copyright.las.ac.cn/news/75355b50524d6cbf57fa91d14f1a89816c4267009ad86cd596624fdd62a4201c99966b219500552e539f5219201d.
[3]17 USC, s.204(a).
[4]Allison v. Vintage Sports Plaques [1998] 136 F 3d 1443.
[5]17 USC, s.10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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