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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9年第12期
 
《全民健身条例》的学习

2009/12/2 16:11:51 浏览次数 3066  

陈立春  吉林体育学院  130022

    全民健身计划自1995年实施以来,也就是在其第二期工程即将结束的时候终于有了自己的法律依据。

一、 提出背景
    新中国成立60年,改革开放近31年,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金牌第一,分享体育成果,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胡锦涛总书记 9.29讲话)。主要表现为: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群众的体育锻炼意识不强,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体育场地设施不够,城市与农村差距太大。

二、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 在条例中可以看到很多的影子!

三、性质
    《全民健身条例》是全民健身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规,它涉及到全民健身组织、活动、设施和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很难将其定位成一部管理法或是促进法,它可以说是兼具这两种作用,但从条文的内容上看,体现促进作用的条款多采用“鼓励、支持”等用语,缺少具体规定,而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又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效力大减。可见条例是以管理作用为主。

四、 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要求,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条例指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五、特色与突破
    1.法规明确了“公民权利”、“合法权益”,并予以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条例》明确了,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安排健身活动场地,还特别提出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六、问题与思考:
    1.为何在计划之后推出, 为难了全民健身计划在中国摸爬滚打这么些年了。
    2.既来之,则安之, 《条例》已经出台, 计划是否也应该有所行动, 要大胆出台一系列新的举措,要以地域为中心建立体育发展机制,学校、社区、村镇、体育行政部门等都要认真学习条例,找到与自身有关的,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真正贯彻条例。 
    3.法律规范上分析(强制力、实施力度、权利与义务、主体关系),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性多,而义务却少,授权性的比较多,即使有义务性但因缺乏行为后果,所以力度不能太大,如何解决?
    4.侵权、保险、行政许可等相关问题!是否要随后出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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