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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9年第8期
 
论对位攻守对抗规律视角下的篮球运动

2009/7/24 16:54:37 浏览次数 3932  

何小军  四川民院 体育系


摘  要: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探讨研究篮球运动中的对位攻守对抗规律;以“动态”的攻守辩证关系,认识分析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本质特征。于教、于练、于理论与实践结同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对位攻守对抗;水平对抗;竖向对抗


1  对“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取义
    通俗的讲,篮球比赛中的“对位攻守对抗”是攻守队员在形影相随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你跑我也跑、你跳我也跳的一种运动状态。是攻守双方打破和保持对抗平衡的一对矛盾。追溯詹姆期•奈 史密斯教授发明篮球运动(1891年)的动机与思路,不难发现他对篮球运动目标设置的前瞻性思维方式和制订出的《管辖篮球的5项原则》与《原始篮球13条规则》的全面性、系统性[1]。规则中最核心的条款“用带球走和非法运球去限制持球队员的运动速度与运动形式”,以及提出对这项运动的“对抗方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为后人正确理解他对此项目的定义:“非身体接触的室内运动项目”,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空间。由此我们可以给出“对位攻守对抗”的定义应当是攻守队员在有效时空范围内的对抗所体现出的运动位置、速度倾向于一致性的特征。换句话来说: “对位攻守对抗”是防守队员针对进攻队员的进攻路线的迁移变化所形成的运动轨迹相一致性特征的期望。以通俗的说法和应当的定义为依据,并结合项群训练理论[2]和力学原理,将“对位攻守对抗”分为水平攻守对抗和竖向攻守对抗两种对抗类型及其二者的“结合部”来进行研讨。所谓“结合部”是指个体具有串联水平攻守对抗和竖向攻守对抗及其合并运用的攻或守的能力。如:(图示1)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结构关系。


1.1水平攻守对抗 
    由守转攻的初期,攻方五人针对的是以目标(篮筐)为核心所展开的进攻结构,防守队员表现出的是向前跟进、形影相随的趋势。进攻初期的推进方式就是水平对抗,这种有球队员或无球队员的进攻,伴随着防守队员的陪同跟进、形影相随的技、战术意图与思想是防守者的主观愿望。当攻守队员处于水平攻守对抗的状态时,称之为水平攻守对抗。水平攻守对抗的过程是有球队员根据技、战术需要合理缩小或扩大与同伴、目标(篮筐)之间距离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水平攻守对抗体现出向前推进与遏制向前推进的趋势,它与展开攻守布阵时所采用的技、战术有关;与展开攻守布阵时所占现有(未有)的空间大小、位置取舍、时间量有关。在篮球比赛中,尤其以全场人盯人攻守技术所表现出的水平对位对抗及其鲜明。水平攻守对抗使其‘球’与中心距离的不断缩小,为竖向攻守对抗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1.2竖向攻守对抗  
    竖向攻守对抗则是体现出向上跳越腾空、滞空、自控性的趋势。竖向攻守对抗是进攻队员为完成动作(创造性动作)时所争取而来的有限(限有)时空中的状态。此时为达到与进攻队员的竖向对抗,实现对抗和实施干扰的企图是防守者的主观愿望。当攻守队员处于竖向攻守对抗的状态时,则称之为竖向攻守对抗。竖向攻守对抗的实质是有球队员或无球队员不断缩小与目标篮筐距离,以实现准确性投篮得分的过程。一般地在进攻队员获得潜在的投篮机会时,采用实施竖向位移来躲闪防守和掩护球,通过竖向移动产生的时间差、空间差、位置差来获取最佳投篮时机。
1.3对位攻守对抗规律与时空的关系             
    对位攻守对抗与时空技术的相互关系就是水平攻守对抗与竖向攻守对抗的相互关系。对位攻守对抗既是整体又是可分隔版块定位来进行研究的体系:(图表1、2)篮球比赛始终是围绕着位于空中永远装不满的目标“篮筐”所展开的集体性同场竞技,并在限定的时间里以得分多少决定胜负的运动形式。进攻时,运球推进、传球转移以及突破分球都是水平运动阶段,最后以投篮、上篮或扣篮作为实现一切技术动作和战术配合为目的的是竖向运动阶段。投篮、上篮和扣篮完成了由水平运动到竖向运动的过渡。防守时,前段的防守努力都是地面争夺---平动阶段。而后段的封盖、干扰和篮板争抢均为空中对抗---抛动阶段。竖向攻守对抗的结束又开始新的水平攻守对抗,继而,再完成由水平对抗向竖向对抗的过渡。因此,无论是水平攻守对抗还是竖向攻守对抗,都突显着一对一攻守技术的基本形式。这是篮球比赛对位攻守对抗本质所决定的,充分体现了竞技篮球的对抗特色,是篮球运动凸显强烈的健身价值和观赏性、娱乐性的重要因素。


    对位攻守对抗的分类以传统分类法[3]、“李杰凯”分类法[4]为参考依据,并遵循篮球运动发展朝流,科学定位,贴近实战和结合对位攻守对抗所具有的“动态”特点为原则来划分。有利于篮球运动的学练与发展。如:(图表二):同步对位移动共分四类,其各类典型范式在比赛中还有很多。在这里还应当注意,其一,所有掷界外球的掷球队员和罚球队员不包含对位攻守对抗特征,其二,在对位攻守对抗中,进攻队员的造范规和防守队员的假摔存在不同程度的投机取巧的因素(攻守对员均倒地),无论那一种方式,只要存在投机取巧并被判罚,对位攻守对抗也就终止了,而未被判罚但却失去对位攻守对抗的的情形只能由投机取巧者自负。


4.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特征分析
1.1对位攻守对抗基本特征
1.1.1在篮球比赛中,无论是防守队员还是进攻队员,一但失去位置,就意味着脱离了对位攻守对抗。对位攻守对抗是攻守双方队员之间处于平衡的一种状态。我们平时所指的攻守平衡主要是针对本队整体上攻守能力的均衡性,从战略高度评估的。而对位攻守对抗是指一对一攻守队员双方彼此处于‘平衡’中的一种理想的运动状态,其原理是以技术作为基础表现个体对抗为前提的动态特征。
1.1.2一般情况下,持球进攻者离目标越远,所形成的对位攻守对抗强度与密度越小,反之;球对目标所构成的威胁越大,对位攻守对抗的趋势越强烈。这与我们常说的‘人球兼顾、以球为主’相仿[5 ]。
1.1.3水平攻守对抗所占时间量是由球所处的位置并指向“目标”(篮筐)所产生的距离或面积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球的位置离所指向的“目标”(篮筐)越远,水平攻守对抗的距离或面积就越多,时间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随着与目标距离或与之水平对位对抗周围面积的不断缩小,球就容易过渡到竖向对抗阶段,使其达到缩小“人球一体”与篮筐的距离的目的,从而实现有效得分与提高得分命中率既准确性的可能性。
1.2水平攻守对抗的特征
    在实战中,对位攻守对抗的基本方式是矮对矮、高对高,这种对应关系其本质是约定俗成的,这种自我选择的随意性与自由度包含“多打少或多防少”,有利于激烈对抗之下的自我调节、自我适应,在对抗中不吃亏---实现对抗的一种平衡。由于对位攻守对抗的特征决定了篮球比赛中重心有高有低的可能,因此,水平攻守对抗自然而然地较适应低重心的矮个子队员操作,这样既限制了球自然反弹的高度和球的易暴露程度,又较好地发挥了矮个子队员的长处。比如:2006年男篮世锦赛中国队对斯洛文尼亚队,终场最后5秒钟,王仕鹏接到刘炜的底线发球后快速突破投篮三分成功,王仕鹏的起速如同当年马拉多纳在足球场上的盘带起速连过数人有同出一辙之感。王仕鹏留给对手这一无法挽回的绝杀,说明起速在水平攻守对抗中的重要性和对位攻守对抗要求技术的全面性意义。更进一步说明水平攻守对抗有利于矮个子队员的对抗。当然,水平攻守对抗不只是体现在向前场推进的过程中,还包括在禁区内的游走。这是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第一层次性特征。
1.3 竖向攻守对抗的特征
    竖向攻守对抗正好与水平对位攻守对抗相反,篮圈在上的特征决定了篮球比赛空间优势的竞争要远远超过它本身的3.05M以上的高度。制空优势的争夺其涵义是提高投篮或防投篮的出手高度以及控制未投进的球的制高点、面成为现代篮球比赛的竞技点和欣赏点,它是判断球队实力的重要指标。比如:08年北京奥运会男篮B组第二场中国队对西班牙队的比赛,进入加时赛,姚明五次犯规被罚出场的情况下,加索尔“快板式”的空中接力扣篮频频得分的创新打法,使中队失去空间优势与对手获得空间优势的威力形成鲜明对比而痛失好局,这与NBA(08-09)季后赛火箭队客场对湖人(第5场)在失去姚明的情况下输掉40分有同出一辙之感。就这一战法特点用竖向攻守对抗来解释恰到好处---没有达到或达不到竖向攻守对抗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身高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可能,既便达到了竖向攻守对抗的目的,也难以阻碍对方得分的可能。如:姚明在中国队和火箭队所起到的空间作用是相似的一样。如果我们从对位攻守对抗视姚明篮球技术动作在实战中所体现出的不全面是不公平的。对姚明的苛刻要求只能局限在竖向攻守对抗。作为东方篮球巨人,与他的前辈刚去逝不久的穆铁柱相比较,应该是发生了质的进步。篮球比赛中的攻守对抗需要鲜明的角色定位也是篮球运动的一大特色。以上所述是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第二层次性特征。
1.3如果说,水平对位攻守对抗是提供给矮个子队员的移动空间、竖向对位对抗是大高子队员独有的平台,那么,对位攻守对抗就属于既能跑又能跳的全能型伟大球员的舞台。笔者认为,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的技术优势与身体条件充分体现了对位攻守对抗技术,他的虚晃、后撤步和腾空后的变向、变位滞空投篮技术动作是世界上完成得最好的代表,他不仅分别把水平攻守对抗和竖向攻守对抗表达得淋漓尽致,而且完美的实现了“结合部”的串联,对于他的技术与能力,几乎无法牵涉到“对位攻守对抗”的问题。篮球皇帝乔丹的成就正如他自已坦言:“篮球再没有给他任何动力的理由”。对于乔丹的篮球智商和优越的身体条件来说,已不完全具有“对位攻守对抗”这个规律的某些特征了。全能型运动员充分体现了持球者持球动作应答在先的优势地位,优秀运动员的个性化技术升华为技艺,是‘人球’实现和谐的典范。他们的技艺是打破对位攻守对抗平衡最完美的示范,是对篮球比赛非平衡规律的诠释。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篮球运动技术的提高与升华主要取决于体能与智力因素的优越程度,取决于是否具有“全能性”,而并不完全在于优越的升高条件。所谓“全能性”是指具有“结合部”的串联能力。因此,对于篮球运动是否是巨人的运动至今也并没有定论。这是篮球比赛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主体层次。如参考图表[6](图表4):篮球比赛—强干扰最大距离。对位攻守对抗内在的核心是对抗、焦点是转换、目的是得分。对抗与转换贯穿于篮球比赛进程的始终。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核心是以一对一攻守对抗的主体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对抗在前,转换在后,对抗是实现转换的手段,这种手段是防守方具有强烈转换愿望的主动特性,对抗的“度”合乎于篮球法则,方可构成最大限度地对位攻守对抗的合理性,反之。从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分类中可得知篮球比赛是单一动作自动化为基础的由多个动作组合运用并伴有合理、随机、选择、创新的一系列物质与精神的因素构成,实现从对抗到达非对抗的过程,其表现为进攻成功且防守失败与进攻失败且防守成功的关系。

4  建议与结论
    介于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初次提出,在运用中必须注意主体层次与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关系,主体层次就是对位攻守对抗,第一层次为水平攻守对抗,第二层次为竖向攻守对抗。主体层次的内容包含了水平攻守对抗与竖向攻守对抗既结合部,是针对场地版块(区域)的划分与运动员的全面性而言;而水平攻守对抗与竖向攻守对抗具有角色定位的典型特征。在使用二者时,用具体的水平和竖向运动特征直接取代“对位”,其本质是不变的。因此我们说:篮球比赛中没有同身高和同体重及其相对应的限制,为篮球运动对位攻守对抗提供了“无比自由”的可持续发展的运动空间,这是篮球运动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特征所决定的。


    对位攻守对抗是竞技篮球运动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和必然的联系,是篮球比赛的核心。对位攻守对抗是篮球运动中的永恒的话题,正如矛与盾一样,无法单独存在的一对哲学命题。马克思说: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的了。由此,在研究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既“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的思想精髓的指导下[7],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对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概念及其层次性的特征进行了大胆的定义与分析,对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结构框架的初步形成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对位攻守对抗规律的提出,其目的在于能够受到篮球界的广泛关注,它的优势在于把攻与守的辩证关系以“不同区域对位攻守对抗”的动态形式加以表述,迫使更多技术动作的学练含盖实战对抗的背景,揭示篮球运动内部的矛盾规律,于教、于练、于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篮球大辞典 编辑委员会 [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3
[2] 项群训练理论 田麦久主编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专著[M] 第六章 技能主导类同扬对抗项群训练原理 作者 麻雪田 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8年6月第1版 第253页
[3] 篮球 大学体育系通用教材 [M] 人民体育出版社(1982年学生用书)
[4] 李杰凯 论篮球教学训练中技术概念界定及其分类的理论误区 [J] 体育科学2008年第28卷第1期
[5] 王保成、王川 主编 球类运动员体能训练理论与方法 [M]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 第1版
[6] 项群训练理论 田麦久主编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专著[M] 第六章 技能主导类同扬对抗项群训练原理 作者 麻雪田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8年6月 第1版 第313页
[7] 有关科学发展观思想精髓学习的系列指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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