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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7年第4期
 
厚制薄行 轻人重物——论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体制迷恋”现象

2007/10/11 9:25:50 浏览次数 5301  

邢尊明

【摘要】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体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体育界普遍存在一种对整体体育制度改进的迷恋情绪。体育界人士尤其是体育知识精英缺乏对自身力量能够改变历史发展方式和轨迹的信仰,将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仅寄希望于整体“抽象的”体育制度的改进而缺少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新思想和行动。本研究深入分析了“体育制度迷恋”现象的逻辑困境、实质和我国体育制度改革的特点与现状,并进一步提出在注重体育制度建设和改进的同时,更应该突出体育改革与发展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加强人的主体意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形成体育事业发展独特的体育职业文化,进一步加强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建设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体育改革与发展;体育界;体育体制迷恋

    一个世纪以前,法国哲学家伯格森说过“认为社会的进步是由于历史某个时期的社会思想条件自然而然发生的,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它实际只是在这个社会已经下定决心进行改变之后才一蹴而就的。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必须要自信,或无论怎样要允许自己受到震撼,而这种震撼始终是由某个人来赋予的”。而在今天中国的体育界,面对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攻坚,人们却表现出完全的背道而驰。对目前我国体育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们相信一切需要改变,并毫不犹豫地做出体育制度和体制弊端的单一归因,并相信那个既具体又抽象的“体育制度”发生改变之后,一切都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表现出对期待整体体育制度改进的过分迷恋,而每一个人又仿佛置身事外且无力改变。在对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力量的综合分析中,“人”彻底缺席了。

1  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迷恋”现象
    “这是体制问题。”这是笔者在博士论文调研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在今天的中国体育界,与任何一个受过体育高等教育并了解我国体育发展现状的人谈话时,几乎总能听到这样一句话。体育界存在黑哨、假球、赌球和腐败等问题是因为制度问题,因为在现行的体育体制和制度环境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体育官员表现不佳是因为制度问题,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中,不能将杰出的体育管理人才遴选出来;“艾东梅事件”、“邹春兰事件”等等更是归为现行的体育制度问题;对目前我国举办的2008年奥运会所取得的阶段性卓越成果也都归为“制度优势”。整个体育界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对体育制度的过分迷恋。从体育学者到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甚至一般的体育界人士,针对我国体育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时,都不约而同的指向现行的体育制度,主要就是指举国体制。
1.1“体育体制迷恋”现象的实质
1.1.1体育制度与体育体制
    制度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种公共行为规范。体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和秩序的总称,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制度是体制的基础,体制是制度本身及其实现形式,体制的核心是制度,二者是统一的。体育制度、体制是体育发展的必要保障。其规范和影响着体育从业人员的决策和现实的行为,从而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着直接和重要的决定作用。先进适宜的体育制度和管理体制是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体育制度建设与改革是我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1.1.2“体育体制迷恋”的实质
    “体育体制迷恋”是描述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背景下,时下体育界人士将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单纯寄希望于“抽象的”整体体育体制的改进,而每一个人都感觉置身事外且无力改变,忽略了个人力量、作用和责任的分析,缺乏人的主体性意识、责任感、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约束以及实际行动的现象。其内在的逻辑错误是,体育体制是体育发展的必要保障,而不是充要条件。也即良好的体育实践必然需要有先进的体育制度保障;而先进的体育制度并不能必然保证体育实践的改进和发展。由于,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对与实践关系更近和作用更直接的体制存有更多的感知,所以,在调研中受访者使用“体育体制”一词更多。因此,选择“体育体制迷恋”来描述这一现象。体育制度与体制改革是我国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体育体制做单向度的归因和过分迷恋却过于偏颇。其实质是对人的主体责任的逃避、对人的创造性的抹杀、对人的能动性的怀疑,实质上是一种惰性思维和情绪。
1.2“体育体制迷恋”现象的二重性
1.2.1体育成就归因中的“体育体制迷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对于取得的成就,人们大都认为应归功于我国体育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举国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国外报刊对中国体育体制的一种褒义的概括。后来在中国体育学术界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主要是指中国体育事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一定目标和需要,能够有效地统一、集中国家力量使某些方面迅速提高的体育发展机制及相应的一套组织机构等[5]。我国体育事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体育事业的巨大发展,最重要的一条是体育制度使然,即一个强有力的举国体制【3】。举国体制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创新【5】。。50 多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辉煌业绩的最基本经验就是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所形成的举国体制[4]。
1.2.2体育不良现象和问题归因中的“体育制度迷恋”
    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尤其是近年来在竞技体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和问题。如体育贿赂、黑哨;“十运会假摔事件”、“艾东梅事件”、“邹春兰事件”等等。在这些问题面前,人们也不约而同的把矛头指向现行的体育制度和体制。体育举国体制给所有的比赛参与者制造出超乎寻常的竞争压力,在压力下,人们的行为必然趋向扭曲,搞出违规、舞弊、贿赂等等花样[5];在现有的体制下,围绕着体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形成了一个体育官员、获奖运动员、教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利益链条,他们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阻碍了中国体育从金牌到群众体育的转变,使体育举国体制成为官僚体制,让“金牌工程”沦为面子工程,更使公共财政遭到浪费[6]。甚至对我国一些集体性项目水平不高、队员表现不佳也归结为我国体育制度弊端。

2  我国体育制度改革的现状和特点
2.1我国现行的体育法规制度。
    基于改革开放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体委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体育改革的序幕【2】。1993年国家体委又颁发了《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和六个配套文件。随后由于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在随后的17年内,我国根据体育实践发展的需要陆续制定和实施了400多个体育法规。我国现行的体育法规主要包括体育法律、体育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各级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展开。在我国的制度分析中,体育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是人们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机构、社团等[3]。从数量上来看,现行的体育法规包括从1978年至今的412项,数量可谓颇丰,见图1。这些法规是我国现有体育体制的核心和运行的基础,也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体育法规年增长图

    从图1可以看出,自1986年体育改革以来,从1995年开始我国的各类体育法规建设进入了高增长期,体育制度供给曲线进入陡形期,1999更是制定了45个各级体育法规。然而,随着体育制度的不断制定和完善,我国体育事业却出现了较以往更多的问题,作为体育改革突破口的足球管理体制改革也宣告失败。
2.2  体育制度执行的“私利倚重”与“制度无力” 
    体育制度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寻求制度上的改进和完善也是合理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我们对体育制度表现出的过分迷恋,虚幻地认为改变之后的那个抽象的体育制度能够解决一切,也只有通过那个“体育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得以解决。在我国上到体育总局的法规,下到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有《关于运动员退役和安置工作》的制度支持,看看“邹春兰事件”、“艾冬梅事件”等,就会发现制度并不能自然地解决一切问题,实践中表现为体育“制度无力”。一些体育官员在对知名运动员“加强管理”,要求分享他们的商业收益时,总是动力十足;但要拿钱出来,帮助退役运动员改善境遇,或向上级力争改善退役运动员福祉的政策时,却以敷衍对之[7]。表现为制度执行的“部门利益倚重”和制度执行者“私人利益倚重”。我国体育改革的要求表现为“制度缺失”,但更表现为“制度无力”。这已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不是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人们需要将体育精神所体现的关爱、人本、公平等贯穿于制度执行的实践,需要文化力量、精神力量和人文关怀的润泽与提升。鼓励个人创造,真正体现和实现体育发展的人本理念和精神。

3  我国“体育体制迷恋”现象的逻辑困境和体育改革主体性的缺失
3.1体育制度改革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适宜的体育制度保障,这也是我国体育制度改革的内在原理动因。在逻辑上,快速持续的体育事业发展一定需要良好的体育制度保障,既体育制度是体育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起反命题却并不成立,适宜健全的体育制度并不一定必然导致体育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既体育制度是体育发展的非充分条件。我国为了便于与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络,与国际接轨实行运动项目协会制度,可现实的情况却是,协会形同虚设,无实质作用[1]。再如海尔集团总裁张锐敏先生针对国外专家“制定优良的制度,执行就行了”的企业管理论点,反驳道“中国和国外一样实行红绿灯交通制度,你去中国的大街上看看就会明白不行”。还有国外的ISO质量认证标准和制度,一到中国就变味了,原因在于制度要想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力量必须靠“人”的执行,其需要更多与制度相符的主体责任意识、职业道德伦理和文化信仰力量。
3.2 “体育体制迷恋”现象背后,“人”的主体性分析的缺失
    “一个国家的体育体制对该国体育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它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体育发展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3]。”在我国目前的体育界,对于体育制度的过分迷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每个人都将体育发展中不良现象的消亡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寄希望于那个“抽象”的“体育制度”。从体育官员到体育理论学者,从运动员到产业经营者,都“喜欢”谈论或者研究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建设”,但每个人却都不付诸行动。在现有的意识和学界思想中,仿佛每一个个人的作用极其渺小,不值得信赖,体育事业的发展只有依赖整体体育制度的改变才有意义。把体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进步归为政治体制的组织保证,归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归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渗透,归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或者几种不可抗力量的合力作用,而缺乏“人”的主体地位的关注,缺少人对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责任和贡献分析。
3.2.1 “体制迷恋”是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人的主体责任的回避
    主体性是人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本质属性[10]。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人始终是改革与发展的主体和目的,也是实现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在这一主体性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是人的根本力量的动力和源泉。表现为每个人对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所承担责任自觉负责的个体意识,是每一个体在体育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勇于担当、勇于负责和关怀他人的自觉态度。也是每一个人所应养成的一种重要的个性品质。而对体育体制的迷恋,回避了人的主体责任。
3.2.2 “体制迷恋”是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人的能动性的怀疑
    把体育事业中的人理解为单一的体育综合环境的产物、制度的产物,认为我们不能改变现有的体育发展方式,不能创造性地、主动地改变体育事业发展地历史轨迹,而只能被动和顺受,等待期望中的先进的体育制度的出现和到来,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人所应有的主观能动性产生怀疑。体育界人士,尤其是知识精英放弃了对自身力量能够主动地改变历史的信仰。从而使整体的体育界人士个人力量信仰导向缺失,表现为体育物质成就价值观下的普遍性的体育“制度迷恋”。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成败与每一个人相关,需要每一个人主动地参与,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智慧和创造。
3.2.3 “体制迷恋”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抹杀
    创造性(creativity)是指人们应用新颖的方式解决问题,并能产生新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心理过程,人的创造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1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我国的体育事业面临着新的发展环境和形势。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我国体育界却几乎鲜有激励人心、符合时代要求并颇具影响力的新思想和行动,表现出思想上过于保守和沉闷,表现为创造性的缺失。由于对自身能动力量的怀疑,而造成创造性意识的缺乏;由于失去对时代变化和要求的感知,而造成创造性能力的不足。在对“举国体制”的争论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正如法国史学家勒南所说“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科学,没有真理。”只有思想才能召唤那些吸引思想的东西。体育界人士应该视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结合新的发展环境和时代要求,分析并尊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规律,发挥自身的创造性的聪明才智,勇于提出新的、创造性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和理论,并付诸实际行动。

4  结论
    在我国当前的体育界,普遍存在一种对整体体育制度的迷恋情绪。将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过分地归因为体育制度不合理,每个人都期待整体体育制度的改进,而又缺乏自身责任、自我社会效能的认知和具体行动。体育制度只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体育制度的改进并不能必然保证体育实践的改善。体育体制迷恋的实质是对人的主体责任的逃避、对人的创造性的抹杀、对人的能动性的怀疑,实质上是一种惰性思维和情绪。对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分析中,应该加强“人”的能动力量和作用的尊重和关注。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面对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体育界尤其是知识精英应能提出创造性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思想和行动。突出体育改革与发展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加强主体意识,发挥主体作用,形成体育事业发展独特的职业体育文化,进一步加强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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