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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7年第3期
 
体育运动与噪声污染——来自欧盟的两个质询案

2007/9/13 9:01:21 浏览次数 4475  

陈华荣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2007年8月17日至8月20日期间,北京市将采取环境测试、交通管理、公共交通保障等工作。以监测停驶部分机动车后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环境交通应急保障工作积累经验。这一措施却忽然令笔者想到,为什么体育运动对环境这么苛刻要求,那么环境问题有没有对体育运动提出要求呢?换言之,体育运动是否会造成环境问题?
    实际上,答案是很明显的。君不见,高尔夫球场内千亩绿茵带来的生态紊乱,塑胶场地中蒸腾而上的橡胶蒸发物;君不闻,足球场内那山呼海啸般的加油呐喊声,赛车场外那振聋发聩的机车摩擦音?然而,存在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的回避和掩饰。幸而,各国际体育组织已经意识到体育与环境的矛盾关系,比如在国际奥委会与北京签订的第29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绪言O款中就提到“举办活动时关注环境是其重要考虑并且承诺与国际奥委会磋商有关环境问题”。 以下,笔者欲通过介绍两个质询案以管窥欧盟对待体育运动与噪声污染问题上的立场。

1  噪声污染和赛车运动
    1997年10月13日,克里斯蒂那议员向欧共体委员会提交了E-2696/97书面质询案 。克里斯蒂那指出:环境白皮书中题为“未来噪声政策”(COM(96) 0540)的建议,旨在降低两轮机动车的噪声排放,这些措施可能限制甚至危及作为一项体育运动的摩托车赛事。为了避免这种威胁,并使赛车运动符合环保要求,从而确保其生存,建议委员会推动:(1)由体育运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布适用于汽车越野赛的噪音限值?(2)呼吁全国各体育联合会关注赛车运动应遵循的统一噪音标准?
欧共体委员会收到质询案后,由班俱曼先生代表委员会做出如下答复 :
    首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6月17日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某些部件或特征的97124/EEC号指令旨在规范此类机动车辆的允许噪音值。其次,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的车辆,包括欧洲理事会1992年6月30日92/61/EEC指令批准类型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OJL 225,10-8-1992)但是,在结论中,班俱曼先生却认为车辆在比赛时,无论是公路赛还是越野赛,都被排除在议员所依据的92/61/EEC指令范围之外。因此,他们不受欧共体有关噪音允许排放值的规定约束。

2  噪声污染与射击运动
    2003年7月23日,梅寇议员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E-1726/03书面质询案。 梅寇议员在质询案中提出:射击是一项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着悠久而牢固传统的流行运动。然而,伴随这项运动的一个问题逐渐产生:由于射击产生的噪音会给附近地区带来极大的滋扰因素,而射击场又常常靠近高楼密集区。射击噪音问题也因此成为一个环境问题。
    在某些国家这一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通过使用消音器。比如,在芬兰,1993年之前限制消声器的使用,但是管理部门发现消声器除了带来好处以外没有其他副作用便采用了。挪威的经验与芬兰相似。瑞典也正在修改法律以跟上形势。但是,欧盟各成员国均禁止消声器的使用。导致消声器的新产品和新类型无法在内部市场出现,产品革新发展也就十分困难。
质询案的核心部分提出:欧盟委员会是否考虑过在这一问题中各个因素似乎阻碍了内部市场的运行?其次,是否想过哪些共同体的行动可以有助于消减射击的环境噪音?最后,是否可以鼓励成员国效仿北欧国家的良好实践,排除禁用消声器的法律障碍?
    本案由博克斯坦先生代表委员会答复 :
    首先,消声器的使用并不是欧盟集团层面协调的问题。因此这一问题直接适用欧共体条约28至30条的规定。其次,关于这一领域的问题,成员国可以公共秩序和安全等正当理由,采取旨在限制使用、流通某些产品的措施。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哪些国家是依据议员已经提及的那些理由而持限制立场的。由于委员会关于此问题的性质、规模和限制的范围毫不知情,只能求助于各成员国提供更多的限制措施的细节,特别是是他们各自的理由。

3 一点思考
    上述两个质询案都涉及到欧盟普通规定和例外适用问题。在摩托车赛事中,噪声的排放值远远高于通常值,而且摩托车赛事无论是公路赛还是越野赛都不属于场地赛,因此和社会环境的关系异常紧密,也很难找到理由可以排斥一般法律规定的适用。欧共体委员会(欧盟前身)却通过不厌其烦解释规则:确认规定了摩托车的噪声允许排放值,并且该规则也适用于所有摩托车。但是在结论中话锋陡转,托词关于摩托车的规定仅适用于摩托车本身而不涉及摩托车赛事。这种典型的“白马非马论”竟然也可以自圆其说,实在是感叹这种理由的牵强。
    第二个质询案与其说是环境问题不如说是产品推荐说明。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为了避免射击运动带来的噪声污染,但是从实质上看是为了开放内部的产品市场。当然客观上减少了体育运动的障碍,推动了体育运动的发展。欧盟委员会也很狡诈,借口自己管不了直接来了个“太极推手”。关于理由的进一步阐述则更有意思,欧盟竟然会以自己对某一问题毫不知情而不予答复。难道,上帝可以自己不知作为拒绝庇护子民的理由?难道,法官可以自己不知法律而拒绝管辖?
    从上述两个质询案,我们可以隐约发现一些线索。首先,体育运动和社会生活的联系逐渐密切,对社会带来的不便逐渐增多,环境问题是其中之一。其次,体育运动背后可能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市场机会,即使是法律的禁区市场主体也迫不及待去触及。再次,各国利用各种手段包括科技手段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最后,欧盟这样的区域组织并不愿意过多介入体育运动这一特殊的领域,拒绝的理由常给人搪塞之感。
    其实,欧盟的立场是完全符合历史逻辑的。在欧洲大陆,向来认为体育优于侵权,甚至倾向于那些广泛开展的公共娱乐活动对于邻近的财产有一定的法定使用权。 也许,我们会抱怨那些在清晨嗡嗡作响的做操广播,但是,法院宁愿不去理会这些事情,虽然从环保法的角度这种侵权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陈华荣(1981-),男,苏州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5:174.
[2] Question of 1-9-1997; OJ C 102, 3-4-1998, p. 93.
[3] 03.08.01. Answer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 to written question e-2696/97 by Cristiana Muscardini (NI), 13 October 1997 [1].
[4] Question of 14-5-2003; Question not yet published in the OJ.
[5] 03.08.02. Answer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 to written question e-1726/03 by Mikko Pes?l? (ELDR), 23 July 2003 [1].
[6] [美]James.A.R.Nafziger.著,朱文英译.21世纪的体育法:全球化的体育法[C],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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