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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8年第12期
 
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的研究

2008/12/9 16:32:17 浏览次数 4095  

蔡文利  南京医科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9

摘  要: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是阳光体育伦理的高度凝练,它对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关系、伦理行为和制度伦理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阳光体育伦理关系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中的具体体现。阳光体育伦理行为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的“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在人们行为方式上的体现。阳光体育的制度伦理不仅对阳光体育伦理精神的实现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且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转化为现实行为的价值导向和评价体系。
关键词: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1 何谓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
    关于阳光体育运动,它是一项旨在促进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健康水平的,由学校、社会、家庭多方组织的一体化的体育工作。体育运动重在阳光,其本质就是要通过阳光体育的抓手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形成浓郁的校园体育锻炼氛围和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体育锻炼风气,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积极主动参与体育锻炼,培养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有效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阳光体育势必会在今后一段时期充分发挥阳光体育效应,为青少年体质的改善、国民经济实力的提升甚至民族复兴之大业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阳光体育运动不仅仅是一项体育工作,更是一种生活哲学,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阳光体育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宗旨是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
    关于伦理精神,有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的伦理精神主要关涉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它是一定社会内在秩序的体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的人们如何安顿人生,如何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同时它又体现了一定社会“人伦关系、伦理规范、伦理行为的价值取向”,因而是一定社会或民族社会生活的内在生命秩序的“设计原理”及其伦理品性的生长过程。广义的伦理精神不仅是一定社会内在秩序的体现,而且它体现了一定社会的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内在秩序的协调状况,不仅体现人的目的——人们如何安顿人生,如何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同时能认识和体悟自然的目的——自然包括人在内的生态价值、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人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内在秩序的责任与使命,进而确立相应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行为的价值取向。
    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就是阳光体育伦理的高度凝练。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学规定为关于善的问题的研究。而善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即是阳光体育运动的善,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阳光体育运动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表现了阳光体育运动的社会性和目的性。也就是说,在阳光体育客体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实用性、实效性、价值性的意义上,确定着阳光体育运动的功利尺度。阳光体育运动的伦理精神在阳光体育运动发展中,通过阳光体育伦理关系、阳光体育伦理行为、阳光体育制度伦理等多个层面具体展现出来。

2  作为阳光体育伦理关系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阳光体育伦理关系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在关系层面的体现,因此,阳光体育伦理关系体现了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对诸伦理关系向着阳光体育价值目标的引领。阳光体育伦理关系是指在体育运动发展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的和谐发展。它不仅包括伦理关系各维度的和谐,而且还包括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各个维度都具有的“自得自如”的多样性、相关性的总体和谐。 “和而不同”——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阳光体育,是一种生命的律动与生生不息的动态和谐。因为在人-社会-自然系统中阳光体育运动的各个要素及其关系,在运作中总是包含着矛盾的运动:此消彼长、此起彼伏,永远不会停留在同一水平上。
     首先,在认识和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上,体现以人为本的伦理取向,是阳光体育运动伦理价值的基石。“以人为本”体育运动伦理观,是指在对体育运动的认识中倾注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它是相对“以物为本”而言的,“以物为本”则把注意力集中在体育运动对人的生物性效果上。以人为本的体育伦理观,是从人的生命健康角度,以“对人的生存健康关怀、优化人的生活方式、对人性的弘扬与追求”为价值取向。对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追求,使阳光体育运动成为人类的一种特殊实践活动,一种防止人种退化和机能衰竭的活动,一种关于人类感性如何从自身理性的重压下获得解放的努力实践。阳光体育运动通过人对自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存在状态的不断地否定和改造,来追求和创造人之将有的境界。阳光体育运动是人类新生产方式的产物。知识经济彻底改变了体力在劳动中的地位,体育在劳动力衍生因素中的重要性下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也由维持生存向追求发展进而追求享受转化,体育活动反映人类对自身生物性漫长衰变的抗争,对过去强悍体力的怀念。体育应该表达生而为人的意义。美国趋势预测家约翰•奈斯比特在《高科技•高思维》一书中认为:“当一种活动原有的功能消失或改变,它的形式会保留下来为另一目的服务。体力劳动,包括我们祖辈认为是苦工的活儿:感兴趣的家务、油漆、种菜、园艺,正在从劳务变成休闲活动。”当体育在提高战斗力和生产力中的分量越来越轻、在人力资源中体力的作用越来越小时,它也会走进生活。因此,“阳光体育运动的所表现出的伦理特征,是以人为本,即“把人置于发展的中心”,其实质是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
    其二,在认识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体现追求公平的伦理取向,是阳光体育运动伦理价值的前提。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公平的社会,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合的秩序基础,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阳光体育运动,正是促进团结、友爱的桥梁、纽带、载体。阳光体育给人们带来一种极其宝贵的“公平”,阳光体育模拟了一个依靠公平运转的社会,阳光体育竞赛不仅维护了社会法对等的规则性锻造了人的心态。而且提升了社会文化的精神境界。使得在其中人们得到真正公平的对待。对于社会而言,貌似颠狂的体育运动能起到释放破坏性能量的“安全阀”的作用;而对于个人来讲,看似野蛮的体育比赛实际上最具有珍视人类尊严的“人道主义”精神。阳光体育运动,表现为一种秩序、节制、约束,体现出体育的科学性及公平性,它设计出了适于一切有机生物生存发展的道德尺度—“公平竞争”。以最直接的方式,呼唤着人们的原始动能,激发人体潜在能力的发挥,从而引发人们对运动的热忱,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创造潜能,驱除懒散,焕发热情,追求成功。阳光体育运动过程是一个自然的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学会在公平竞争中合作和在合作中公平竞争,是人们在各种体育活动中能否继续下去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现代体育告诉我们的一条经验和法则。“竞争”是自然的本能欲望,“公平”则是特殊的道德尺度,“公平竞争”标志着人类的成熟和理性的觉醒,人类因此在生存法则上与动物作了彻底的告别。费孝通对fire play和sportsmanship(体育精神)这两个道德规则作过精辟的阐释:“前者是指人们在规则和道义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显示自己的技能甚至武力”;后者则是一种“人类社会赖以健全发展的基本精神”,“不按规则得到的胜利是道德上的失败”。
    其三、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体现生态伦理的价值取向,是阳光体育运动伦理价值的支点。生态伦理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体育生态伦理是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平衡和稳定。从阳光体育运动所表达的生态理念来看,它是指体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相互关怀、共生共融、共同发展所构建的关系或联系的体育活动,即通过在自然—社会生态环境中开展的体育运动,来展示人类的健康体格和人格,体现人类在体育运动中对自然—社会这一生态环境的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从体育以健康为初衷到体育也以生态为旨归的进步中,阳光体育运动应运而生,人们不难发现,这不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变,而是体育价值观的改变——阳光体育不仅具有为自我身体素质的提高、为他者观赏的娱乐等功利色彩,更有着为世界环境的改变做出独特贡献的伦理精神,有着面向自然、面向未来的独特品质。

3 作为阳光体育伦理行为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阳光体育伦理行为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在人们行为方式上的体现。因为无论是作为阳光体育伦理高度凝练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还是阳光体育伦理关系的生成与阳光体育的制度伦理运作都需要通过主体践行阳光体育伦理精神的伦理行为才能得以体现。这里,我们把主体践行阳光体育伦理精神的伦理行为叫做“阳光体育伦理行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阳光体育伦理精神不是束之高阁的理念,也不是离开实践的空洞说教,而是活生生的、一定社会的人们(主体)在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指导下的去恶扬善——在协调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内在秩序过程中,安顿人生、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的伦理实践与伦理生活样态,是在实践维度展现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关于伦理行为,黑格尔曾作过极为深入的考察,在他看来,不能将伦理行为理解为一种替别人办事的劳务,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对某一个体的创造培养,更不能将其理解为在紧急状态中,对个体的一种援助,因为援助本身是一种完全偶然的行为,即是可有可无的行为。北京大学哲学系的王海明教授总结出了伦理行为四规律与道德六原则,认为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因此,无私利他是最高且偶尔道德原则;为己利他是基本且恒久道德原则;单纯利己是最低且偶尔道德原则;而纯粹害人则是最高且偶尔不道德原则;损人利己则是基本且恒久的不道德原则;纯粹害己则是最低且偶尔不道德原则。这里,可以得出这样的界定:阳光体育伦理行为是为己利他行为,属于基本且恒久道德原则。此原则下,阳光体育运动鼓励每个参与主体的恒久行为为己利他,使每个参与主体的为己利他行为超过他行为总和之一半,从而使不能无私利他的行为尽可能接近全部地为己利他。因为,“伦理行为所关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首先,作为“普遍物”的一定的阳光体育伦理行为,蕴涵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一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所遵循的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与客观自然、社会规律的统一,体现了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另一方面,表现为道德原则、规范与行为主体感性意志的统一。其次,作为“普遍物”的阳光体育伦理行为,体现了阳光伦理精神蕴涵的(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善的意志与(伦理行为主体:个体和群体的)特殊意志的统一。阳光体育伦理行为主体在履行阳光伦理精神的过程中,须将阳光伦理精神蕴涵的(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善来设定为自己的意志。最后,阳光体育伦理行为主体的良心,作为一种“普遍物”体现了自我与他我的统一。良心这个道德自我,既是自我,又是规约者自我必须追寻人的生存的意义、服从一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承诺与履行道德义务的他我,因而良心既是作为信念,又构成义务。因此,良心是自我与他我的统一,是一种现实的自我,是一种具体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实现的形态。

4  作为阳光体育制度伦理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
    阳光体育的制度伦理,是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在制度机制上的体现。一定的制度是一定社会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这是一定的文化系统选择和长期积淀的结果。阳光体育的制度伦理相对于阳光体育伦理精神而言,更具有运作层面的调控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首先,如同一定的阳光体育伦理行为蕴涵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一定的阳光体育制度伦理则蕴涵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在制度层面的统一,其中“合规律性”是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整体协调和总体阳光体育规律的把握,“合目的性”是人们在对上述规律把握的基础上,为达到人—社会—自然系统的整体协调和总体阳光体育而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如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等。因此,阳光体育制度伦理不仅对阳光体育伦理精神的实现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且对阳光体育伦理精神转化为现实的阳光体育伦理关系、阳光体育伦理行为具有引领和调节作用。其次,阳光体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在于指导人们相互交往的原则和标准内在的人本精神与公正。一般说来,一个普遍被接受的阳光体育制度伦理体系是组织力量的源泉,并且能够带来组织的自豪感和满足感,帮助人们适应环境的变化与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一套阳光体育的制度伦理体系也可以作为制定方针、政策、决策时的参照,如果一套阳光体育的制度给人以“程序上公平”的感觉,那么它就可能引发人们的认同感,进而更能促进人们履行制度及其规范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形成阳光体育的伦理关系和巨大而持久的凝聚力;相反,如果一套制度并不阳光,则可能挫伤人们履行制度及其规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伦理关系的协调性,进而削弱凝聚力。
    最后,阳光体育制度伦理也是阳光体育的组织伦理的表征。从广义上讲,倡导阳光体育制度伦理旨在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机制平台。因为注重权利、责任、公平的阳光体育制度伦理有助于人们充分地发挥自身的潜能——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康德认为,得不到报偿的德性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性却最为理想。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就个体而言,这种阳光体育制度伦理可以提供一个必要的目标来指引行动和树立期望;就组织和团体而言,它可以促进组织与组织、团体和团体、组织(团体)与成员以及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信任。这样,如果人们能够从他人尤其是组织那里得到公平和彼此的尊重,而不仅仅是寻求相互帮助,那么生活就会趋于更加完美。总之,一方面我们要高扬作为阳光体育伦理高度凝练的阳光体育伦理精神,并把它贯彻到价值取向、社会风尚和行为规范之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融入到全体人民的思想行为之中;构建“以改革促进阳光体育、以发展巩固阳光体育、以制度保障阳光体育”、“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阳光社会。
    阳光体育运动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宗旨是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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